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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中止执行的案件一律不得报结

2009-04-16 12:23:07 来源:


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中止执行的案件一律不得报结

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中止执行的案件一律不得报结

  本网北京4月14日讯 记者袁定波 中止执行的案件一律不得报结,应作为未结执行案件统计。这是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

  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始后,各地法院基于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纷纷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应统一结案标准的要求,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所定的结案标准对于清理积案活动中案件如何结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第五次视频会议,对各地法院贯彻执行通知进行部署并提出具体要求。

  据了解,根据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第四期排名情况,全国法院有财产案件执结率已经达到94%,重点案件执结率达到83%。但是,已经结案的案件是否都能达到通知要求的标准、是否能够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经得起上级的检查验收,是各高级法院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在中央督查组对12个省的阶段性督查工作中,通过检查卷宗,已经发现各地法院在结案标准的掌握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对此,会议强调,各高级法院要把工作重点从提高案件的执结率转移到提高已结案件的合格率上来。已结案件应当对照通知的要求重新核查,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抓紧进行整改。对于通知明确规定为不得结案处理的案件,一律要从已结案件总数中除去。

  对于所有未结执行积案,各地法院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结案,所做的全部执行工作必须在案卷中有所体现。会议明确,如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必须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财产调查措施必须完善相关调查手续,调查结果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原来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以中止、终结、发放债权凭证等方式作内部结案处理的案件,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对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重新进行调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通知规定的七种条件之一,且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不得滥用终结本次程序结案。

  据悉,全国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将在近期再次派出中央督查组,对各地清理积案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已结案件是否按照通知要求的标准结案。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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